公共教学部组织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
发布时间:2020-03-28 编辑:admin 来源: 点击量:
公共教学部组织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
为贯彻落实教育厅和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做的工作部署,按照通职宣(2020)1号文件要求,公共教学部于3月28日组织全体教师一起学习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:
我部门应到38人,实到34人,4人请假。

通过学习大家知道了本法共九章八十条,2013年6月29日修订后开始实施。国家为了预防、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,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,制定本法。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,防治结合、分类管理、依靠科学、依靠群众。传染病分为甲类、乙类和丙类。本法从传染病预防、疫情报告、通报和公布、疫情控制、医疗救治、监督管理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,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对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予以隔离治疗,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;(二)对疑似病人,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;(三)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,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。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,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。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通过学习大家提高了认识,认清了当前形势,增强了法制思维,提高防疫意识,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,利用目前线上教学的时间加大宣传力度,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出一份力。